
2024年,邱某驾车超车时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邱某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带王某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山西地区常洁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于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此次受王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常洁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在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常洁律师经细致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常洁律师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异议,指出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洁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实操经验,重点指出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案涉检验记录表中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常洁律师是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等,还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等职务,多次受邀参与主流媒体法制节目采访与专访,是业内极具专业口碑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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