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周X(化名)信任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2015年xx月xx日到2016年x月xx日期间买了该公司的股票。这家公司原来是“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后来被揭露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股价一下子就跌了,周X的投资打了水漂,损失惨重。
周X找到徐晓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委托徐晓律师和胡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59,164.59元。被告公司却辩称,周X的损失和他们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算有,原因力也不大。
这案子是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经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还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开始帮周X积极主张权利。徐晓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这中间,徐晓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光是相关的卷宗就有很多,来来回回和法院沟通、和专业机构对接,工作做了不少。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了具体赔偿数额。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周X投资差额损失59,046.5元,还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加起来一共是59,164.59元,正好就是周X要求赔偿的金额。法院认为,周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得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了,被告得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比一下周X最初的处境,他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前期示范判决确立的标准,以及徐晓律师依据这个标准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申请调取交易数据、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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