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进入二审证据质证环节。上诉人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打开文件袋,取出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1)云290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复印件各一份,向法庭提交,称此证据能证明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本案案涉自建房共有基础丧失。同时,又拿出通话内容录音光盘一张以及通话内容打印件一份,表明2021年王XX在王XX威胁下书写了保证书,保证书中提及的22万元作为彩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法庭上的投影屏幕亮起,显示出上诉状等文件的内容,书记员快速地在电脑上记录着。
程再萍律师起身,走向证据展示台,仔细查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她先拿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复印件,认真翻阅,随后又查看了录音光盘和打印件。查看完毕后,程再萍律师向法官示意,表明被上诉人对关于离婚判决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于通话内容录音及打印件,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信。法官微微点头,用笔在笔记本上记录着,目光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流转。
法官要求上诉人就程再萍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回应。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起身,试图解释通话内容录音及打印件的关联性,但表述略显慌乱。程再萍律师则冷静地站在一旁,等待上诉人回应结束。法官在听取上诉人回应后,再次查看了相关证据,随后宣布暂时休庭10分钟,以便进一步梳理证据。
休庭结束后,即庭审继续。法官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总结,明确对关于离婚判决的证据予以确认,但对证明方向不认可;认为通话内容录音及打印件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程再萍律师对法官的认定表示认可,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虽面露不甘,但也未再提出异议。
在后续的庭审中,程再萍律师继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如王XX建房出资的性质、家具家电的购买情况等进行辩论。她条理清晰地指出,王XX对王XX家庭建房的出资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其建房出资的性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已作出认定,本案不应重复处理;王XX主张购买家具家电支出39440元,无证据证实,不应支持其分割该部分折价款的主张。整个过程中,程再萍律师始终保持专业和冷静,与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着激烈的对抗。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王XX主张的建房出资款项已经在其与王XX离婚纠纷案件中进行了处理,本案不再处理;王XX主张购买家具家电支出无证据证实,对其要求分割该部分家具家电折价款的主张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XX的上诉,维持原判。程再萍律师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庭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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