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起始于2013年9月28日,自诉人张X与陆X在被告人沈X经营的房产经纪服务部居间下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张X分两次交给沈X32万元用于转交卖方,然而沈X仅转交5万元,余款27万元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4年2月28日,张X向法院提起控诉,浙江嘉兴沈沁梅律师作为张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沈沁梅律师自2012年起执业于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沁梅律师凭借自身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精准地把握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从法律层面分析被告人沈X的行为性质。沈沁梅律师曾处理过大量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她擅长精准梳理交易相关证据,此次在该侵占案中,她也对购房款交付、催讨等证据进行了严谨的审查和整理,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面对被告人沈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并非非法占有,只是临时借用资金”等辩护意见,沈沁梅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反驳。她结合沈沁梅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与大额商事争议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善于层层厘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清晰地指出被告人沈X将购房款用于个人债务且拒不退还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在庭审过程中,沈沁梅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清晰的逻辑和有力的言辞阐述观点。她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将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让法庭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X将代为保管的购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判决沈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自诉人张X人民币27万元。沈沁梅律师凭借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在嘉兴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她还是嘉兴本的主流媒体特邀嘉宾律师,长期投身公益普法工作,彰显了律师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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