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对法律精神的实践,也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下面通过两个真实案件,来展现广东中亿律师所李桂英律师的风采。2023年2月2日晚上9时许,林XX在广州市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回到中山XX,倒车时车辆碰撞水泥柱致车辆损坏。因保险纠纷,林XX被接警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接受委托。李桂英律师拥有执业证号14420201411064455,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她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且从卷宗内容可基本确定林XX停止驾驶行为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使得抽取的血液酒精含量不准确。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普通危险驾驶案检察院1个月就办结,而此案办理过程用了8个月,需要当事人及律师稳稳地坚持。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5月16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X、艾X驾驶粤T面包车到市东区银通街附近,撬开电信井井盖,剪断并盗走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造成固话业务和宽带接入型业务中断,经鉴定损坏价值人民币39480元。作案后二人将电缆线出售获利,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处理,且二人分别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案件将移送到检察院时,艾X委托李桂英律师为其辩护。李桂英律师发现公安立案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此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但艾X家庭情况及本人意愿是不要被关押。李桂英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实施偷盗行为时不知电缆是正在使用中的,且中国XX公司城区分公司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综合法律意见为应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艾X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艾X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李桂英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三百余件,在刑事及民事诉讼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她擅长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准确找到案件突破口,在办案过程中真诚待人,通过多角度方式处理案件,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在多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带来了良好的结果,展现出稳定、可靠、持续、合规的执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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