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西藏日喀则,XXXX年X月,一起涉税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XX区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出,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8份,金额高达43,430,113.33元,税额6,948,818.84元,价税合计50,378,932.17元,其中已抵扣税额4,989,853.97元,且数额巨大。X某面临着严重的刑事处罚,这让他和家人陷入了困境。
此时,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接受委托,为X某进行辩护。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402202011192599,服务地区主要在西藏-日喀则。她深耕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尤其专精刑事案件,在六年的执业历程中办理了近500起案件。自2022年起她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26年起担任律所主任律师,还曾被聘用为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等多个社会职务,期间获得日喀则市优秀律师等多项荣誉。
为了给X某提供有力的辩护,卓玛律师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全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在此基础上,她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她指出X某并非XX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案存在遗漏追诉部分;对指控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发票有异议,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对抵扣事实有异议,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犯罪数额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同时认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XX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开具了相关发票,X某系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XX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后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逃避缴纳税额1,819,663.29元,占2018年度应纳税总额的19.85%。最终,法院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虚开及认证、抵扣行为系X某实施。
这一判决结果让X某和家人松了一口气,也充分体现了卓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客户评价卓玛律师专业靠谱,值得信赖。卓玛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来,她将继续扎根法律服务一线,为更多群众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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