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称,单某某每天能生产1500斤左右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售卖,认定他在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还建议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汇款金额是否全部为面粉款
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生产炒面。而单某某的辩护律师刘刚律师指出,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了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这部分金额应该扣除。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将所有汇款都认定为面粉款的证据不充分,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
焦点二: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证据是否充分
公诉机关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刘刚律师则提出,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法院认同了刘刚律师的观点,认为不能仅依靠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炒面的产量。
焦点三:面粉生产中的损耗等情况是否考虑
公诉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没有考虑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直接进行简单推算。刘刚律师强调,这种简单推算不合理,应该把这些因素考虑进去。法院也认可了这一点,认为不能简单地根据购进面粉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金额。
判决结果
综合以上情况,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非常重要。对于公诉机关或被告方来说,都不能仅凭单一证据来认定事实。被告方如果对指控有异议,要积极寻找证据来反驳。同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违禁物品。
写在最后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刚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成功为单某某减少了涉案金额,从而降低了刑期。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他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对证据进行细致分析,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正是因为他多年的执业积累,才能在面对此类复杂案件时,从容应对,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