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合作伙伴作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我们支付了1400万元后未再履行,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息共计820余万元。当时情况十分棘手,原告试图通过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向案外人主张债权等方式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而我们这边似乎证据不足。我咨询了不少人,大家说法不一,这让我心里越来越没底,每天都忧心忡忡,担心要承担这巨额的付款责任。
在朋友的推荐下,我找到了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的郑晓龙律师。郑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5109201610743976,服务地区是四川-遂宁,联系地址在四川省射洪市河东滨江河畔一幢三层。他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在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婚姻案件,在婚姻财产分割等细分类型上也经验丰富。而且他还是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的担任者,还获得过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律师”等诸多荣誉,这些都让我对他充满了信心。
委托郑律师后,他做了一系列关键动作。在案件代理初期,郑律师迅速精准识别出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他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我们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X通则》等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记得有一次在律所,他拿着协议和相关法律条文,详细地给我分析时间节点和法律依据,让我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为后续的成功抗辩奠定了关键基础。
在质证环节,针对原告方一审、二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郑律师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在法庭上,他条理清晰地阐述每一个证人的利害关系,让法官清楚地看到这些证言的不可信。针对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他也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向案外人曾X主张820余万元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郑律师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我们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我们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我们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庭辩论时,他的逻辑严谨,观点明确,让对方的主张无立足之地。
最终,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这个结果对我来说意义重大,我们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多亏了郑晓龙律师的专业和负责,让我在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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