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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违约金纠纷案件中,原告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被告面临着支付高额违约金和审计费的风险。
陈明祥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重点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他从法律和商业的多维度出发,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陈明祥律师具备法律、财税、经济三重专业资质,这使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深入剖析案件中的财务数据和税务逻辑,为案件的辩护提供有力支持。自2019年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相较于被告最初面临支付高额费用的困境,这一结果无疑是非常优越的。此案件不仅展现了陈明祥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他为当事人全力争取合法权益的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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