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称,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被告多次打借条、承诺书,只还了部分本金,剩下的没还。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原告主张的金额很多是虚构的,借条里有高额不合理利息。而且被告是精神残疾人,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实际只收到XXX元借款,还已经还了XXX元。
这个案子在20XX年X月由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先是用简易程序审,后来又用普通程序。被告T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当时特别焦虑,面对原告的高额诉求,感觉很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办。
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梳理案件材料,找出了三个核心争议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是不是真的、现金交付的举证充不充分、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如何。
为了应对这些争议,沈律师制定了辩护策略。他先仔细核查了22张借条,发现里面有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这样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而且好多大额借条没有实际交付凭证。所以他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有虚构的可能,现金交付部分也没完成举证责任。
接着,沈律师调取并提交了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借贷行为发生前就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来还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被告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得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庭审的时候,沈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他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对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内容不能认定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针对原告的出借能力举证,沈律师指出原告取现流水和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对不上,原告没完成举证责任,要承担不利后果。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判决被告T某在判决生效十天内向原告W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这仅仅是原告诉求金额的27%,还驳回了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原告和被告按一定比例分担。
一开始,被告面对原告的高额诉求,压力巨大,觉得可能要还很多钱。但经过沈玉玮律师的努力,最终还款金额大幅减少,还让原告承担了大部分诉讼费和保全费。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律师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且收集了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才为被告争取到了最优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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