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扬州市XX与被告苏XX、郭XX、扬州XX公司对簿公堂。20XX年,被告苏XX、郭XX承建扬州市港口XX工程,因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钢管、扣件等,被告扬州XX公司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盖章。截至20XX年X月X日,租金及其他费用达310232元,被告苏XX、郭XX已支付部分,尚欠90232元。
原告扬州市XX要求被告苏XX、郭XX立即支付租金欠款90232元,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XX和郭XX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因未收到发包方工程款,无法给付租金。而被告扬州XX公司则辩称未提供担保,且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这起纠纷让原告陷入了困境,一方面租金难以收回,另一方面还要应对被告公司的抗辩,胜诉前景不明朗。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案件立案后,就找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当时,原告心急如焚,担心租金无法收回,又对被告公司的抗辩感到焦虑。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她仔细查阅了案件卷宗,卷宗内容丰富,约有几百页。她还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同时,黄蓉律师对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租金结算汇总表、收据存根等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
突出关键策略点
黄蓉律师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和担保责任的认定。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她通过梳理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租金的时间,确定原告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对于担保责任问题,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为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自身非实体亦无资产,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被告扬州XX公司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个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关键依据。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黄蓉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类似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她已经有过多次成功的案例,为她处理这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写采纳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采纳了黄蓉律师关于诉讼时效和担保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被告扬州XX公司提出的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扬州XX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XX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苏XX、郭XX负担。
原告最初担心租金无法收回,还要面对被告公司的抗辩,而最终成功让被告苏XX、郭XX支付租金,虽然未能让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原告的权益。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对诉讼时效和担保责任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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