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偷越国(边)境罪(结伙偷越),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陈健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张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认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诈骗窝点中后期系被当作“猪仔”卖入,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应认定为胁从犯。基于这些情节,陈健律师请求法庭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给予更大幅度的从轻从宽处罚。
在陈健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他及时向法庭提交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成功让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通过梳理张某在诈骗集团中的角色,如无管理职能、具体执行任务、未参与决策等,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虽然律师提出的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对张某在窝点中人身自由受限、被限制通讯、被迫继续工作等事实的描述,引起了法庭对“被控型”诈骗人员特殊困境的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量刑心理。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健律师协助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仔细审核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确保与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相适应,为审判阶段争取从轻结果奠定了基础。此外,律师还提出张某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罚款四千八百元应折抵本案偷越国(边)境罪的罚金,法院予以采纳,直接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由于本案共有14名被告人,涉及多个诈骗窝点和大量事实,陈健律师投入大量时间阅卷,梳理张某参与的具体时间段和行为,确保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有效维护了张某的程序性权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诈骗罪)并处罚金六千元,拘役三个月(偷越国境罪)并处罚金四千八百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万零八百元。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某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对于涉及跨境犯罪的当事人,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面临诱惑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而触犯法律。若不幸陷入犯罪困境,应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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