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福建厦门的一起建设工程采购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遭遇了付款难题。原告为某工程项目提供广告制作和安装服务,被告一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其采购人员与原告签订采购框架协议,通过微信下单并对账确认了付款情况。之后,采购员让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合同用于向业主请款,但合同签订后款项却迟迟未付。原告遂委托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处理此案。
王伟栋律师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41043,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领域,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还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他秉持着以专业铸根基,以尽责守托付,以匠心办精案的执业理念,始终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与规范,在法律框架内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
面对这起案件,王伟栋律师意识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与被告一还是被告二存在合同关系。为了避免被告一、被告二互相推诿,导致单纯起诉一方被认定与另一方存在合同关系,他果断决定同时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
在庭审过程中,王伟栋律师多次通过庭审发问,让被告一确认与原告联系的是其采购人员,被告二则提出案涉项目系被告一挂靠其名义施工,被告一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基于这些信息,王伟栋律师提出结合庭审过程中被告二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案涉广告制作和安装系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洽谈,所需要的材料及费用均系被告一与原告确定,亦是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结算,被告一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控制者与利益归属者,应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王伟栋律师还特别指出,在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请款需要,要求供应商或班组与其指定第三方签订合同属于极为普遍现象。在本案中,案证据清楚表明原告仅是配合被告一以被告二名义请款而与被告二签订合同,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一为付款主体。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一应承担付款责任。这一结果避免了原告起诉失信的被告二而无法执行的困境,实现了有效回款。王伟栋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精细化打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他的专业能力和尽责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王伟栋律师不仅在专业上表现出色,还担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商事调解协会会员及惩戒委委员等职务。他始终相信,专业是律师的立身之本,尽责是执业的底线,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敷衍。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