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作为黄金首饰经营者,因资金周转自2021年6月起向被告刘X及案外人多次借款。原告认为自己多支付了利息,将其视为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付利息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这种诉讼一旦成立,被告刘X将面临高额的返还金额及利息损失。此时,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黎芳律师接受了被告刘X的委托。
在案件初期,黎芳律师凭借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对案件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关系辨析。她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须同时满足“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根据”四要件。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转账基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根据,不满足“无法律根据”要件,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当得利的成立。
在证据审查环节,黎芳律师展现出其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的优势。她全面梳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逐笔核对还款对象及金额。原告主张向案外人张X某转账190000元及交付价值80800元的金链子系按被告指示还款,但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无被告指示转款给张X某的内容,亦无金链子实际交付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第90条,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
对于原告是否受损这一关键问题,黎芳律师通过计算原告实际还款总额(441000元)与借款本金(540000元)的差额,证明原告并未受到损失,反而被告可能尚有债权未获清偿,逆转了原告诉讼逻辑。同时,黎芳律师还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指出双方借款关系主要发生在2021年8月至9月,原告于2024年10月22日才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即使实体认定对被告不利,也可阻断原告胜诉权。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的转款及交付金链子系受被告指示,且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借款本金,未受到损失,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黎芳律师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至少146800元的返还风险及额外利息损失,还成功争取由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618元及保全费1254元,合计2872元。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起案件中胜诉,如名誉权纠纷案驳回原告诉请、民间借贷刑事退赔后再诉案裁定驳回,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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