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与李X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子一女,李X某与前夫育有一子。李X某于19XX年X月XX日去世,李X于20XX年XX月X日去世。19XX年X月X日,李X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的北房3间、东房2间。20XX年X月XX日,被告李X2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了腾退所得款及安置房。原告李X1认为自己是拆迁利益的权利人、继承人,因与被告就拆迁腾退利益分割未达成一致,便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拆迁腾退利益,让被告李X2给付拆迁腾退补偿款608982元。
接到起诉书时,被告们,不知道这场官司会有怎样的结果。他们担心会失去应有的权益,一家人整天忧心忡忡。
彭艳军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多次会见被告,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通过阅卷,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赠与协议、遗嘱、证人证言等。
在法庭上,彭艳军律师提出了几点关键的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本案诉争的辛庄X号院是李X为李X2所买,且李X某去世12年,不存在李X某的遗产,即便存在,原告关于继承李X某遗产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丧失继承权。其次,20XX年X月X日,李X与李X2签订了赠与协议,将房产赠与李X2,且李X2长期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赠与行为早已完成,相关拆迁利益应属于李X2。最后,拆迁利益具有身份属性,原告不满足被安置人口条件,拆迁利益与他无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辛庄X号院北房三间、东房两间系李X个人合法财产,李X已将其赠与李X2,该赠与有效。院内新建房屋系李X2、王X出资所建,属于他们所有。20XX年XX月XX日的遗嘱因李X已将房屋赠与李X2而无效。法院驳回了原告李X1的诉讼请求。
原本原告李X1希望能获得608982元的拆迁腾退补偿款,但最终被告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这个案件的胜利,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把每一个证据和细节都把握得十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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