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谢X在案件中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X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聚众斗殴罪和盗窃罪。
先说聚众斗殴的事儿。袁XX与李X在网上因琐事产生矛盾,袁XX邀约付X出面约李X出来打架,付X明知双方要斗殴还积极邀约,并且知道袁XX一方准备了多把西瓜刀。李X同意后,双方各自邀约人员,约定在XX市XX区XX附近打架。袁XX邀约了邹XX等人,还带了两把西瓜刀到约定地点。李X邀约了谢X等人,谢X又邀约了丁X、曾X等人。李X一方十余人到达后,袁XX一方见人多就走到马路对面,李X一方追过去后与袁XX一方人员相互打斗。谢X手持邹XX被打落的西瓜刀,用刀背砍邹XX、邹XX身体,丁X徒手打斗,曾X对袁XX一方人员拳打脚踢。双方打斗致邹XX、邹XX轻微伤。案发后,付X、曾X被抓获,谢X、丁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再说盗窃的事儿。2022年10月,谢X伙同李X某、张XX到XX市XX区盛世芳庭小区车库,盗走被害人车辆上的一部相机及相关配件,经鉴定价值7948元。案发后谢X被抓获,他与同伙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谢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谢X接到一审判决时,整个人都懵了,觉得判得太重,心里特别焦虑,整夜都睡不着觉,不知道该怎么办。
家属在谢X决定上诉后,找到了莫川川律师。莫川川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谢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他仔细查阅了厚厚的卷宗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了谢X到案后规劝同案犯到案自首这一关键情节。
莫川川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在辩护意见中指出,关于聚众斗殴方面,谢X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可适用缓刑;关于盗窃罪方面,谢X主观恶性较轻,没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还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谢X有立功表现,对量刑予以调整。判决谢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一审判决相比,减刑了15%。谢X原本担心会维持原判,甚至更重,没想到能有这样的结果,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就是莫川川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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