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合担保不一定是连带责任。混合担保指的是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在混合担保中,若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和方式有明确约定,应依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仅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所以,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并非天然承担连带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况和约定来判断。
二、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当事人约定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即无明确约定时,各担保人无当然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实现债权有顺序或选择规则,各担保人一般按自己担保责任承担,而非对全部债务连带负责。
三、混合担保中担保人追偿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混合担保指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混合。担保人追偿权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392条规定了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虽未明确混合担保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但通过对以前法律及司法实践总结,若各担保人约定可相互追偿并分担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按约定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各担保人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未对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在探讨混合担保不一定是连带责任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一是担保物的价值变化对担保责任的影响,当担保物价值大幅降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否会相应调整?二是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利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又该如何确定?这些都是混合担保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果您在混合担保的实际操作中遇到难题,比如不清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或者对追偿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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