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个案子里,案号是(20XX)苏0XXX刑初XXXX号,审理法院是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当事人陶某是被告人,他是个体经营者。
公诉机关指控陶某犯诈骗罪。20XX年X月份,陈ht成立南京XX公司销售保健品。20XX年下半年,公司创设“平台旅游会销”模式,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组织老年人到销售平台,用虚假检测、伪造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让老人高价买保健品。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陶某伙同王XX、蔡X等人,以“lX慈善基金会”免费旅游为噱头,诱骗被害人到XX公司在常州市XX区设立的“某一平台”,骗得曹X夫妇13000元、杜X11610元、杨X夫妇10000元、郭XX夫妇5100元,合计39710元。陶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转取保候审。陶某一开始面临着刑事处罚,心里十分焦虑,担心会被重判,这对于他这个个体经营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家属在陶某被转取保候审后,找到了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的潘鹏飞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不知道陶某的未来会怎样。
潘律师介入后,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卷宗,虽然资料里没说卷宗有多少页,但能想象到他肯定进行了大量的阅读和分析。在庭审过程中,潘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指出陶某犯罪数额相对较小,有坦白情节,能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个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这些情节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5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这说明他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最终,法院采纳了潘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陶X犯罪数额相对较小,有坦白情节,能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
案件的裁判结果是,被告人陶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陶某原本担心会被重判,实际却获得了缓刑的结果,这对他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结局。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潘律师准确地抓住了陶某的从轻情节,并在辩护中合理地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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