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XX日凌晨,在四川省X县的一家酒吧门口,发生了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事件。被告人袁某(化名)与甘某、代某、杨某四人饮酒后,和被害人陈某因言语纠纷起了冲突,双方先是在酒吧门口抓扯,随后袁某等四人持啤酒瓶等器械与对方对峙、互殴,甘某持啤酒瓶击打陈某头部致其轻微伤,之后四人驾车离开现场。袁某是一位普通市民,此次因一时冲动卷入了这起刑事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刑事案件,对于袁某及其家属来说,面临的是法定刑起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困境,他们迫切希望能为袁某争取到从轻处罚。
许青山律师是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自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服务地区主要在达州。他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秉持着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的执业理念。许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他多次前往公安机关阅卷,仔细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晰的把握。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提出袁某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等观点。同时,他还关注到袁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等情节。
为了更好地为袁某辩护,许律师还结合袁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况,撰写了详细的辩护词。在法庭上,他据理力争,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精彩的辩护。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袁某家属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他们表示:许律师专业负责,帮我们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让袁某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许青山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带来了希望,也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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