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属民事范畴。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再次得到充分体现。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等,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查实犯罪资金数额较大且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他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合理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全程为万X提供有效辩护,正是践行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多个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众多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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