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纠纷抗辩
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餐饮公司主张被告某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并让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赔偿资金占用损失、退还剩余保证金,同时承担诉讼费。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方重庆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质证环节,原告提出被告某科技公司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承诺生源增长、禁止其向学院核实等构成欺诈。王秀峰律师仔细审查证据,指出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观点,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辩论阶段,王秀峰律师进一步强调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某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购买被上诉人张女士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以张女士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被驳回。王秀峰律师作为杨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女士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女士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应确认其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张女士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女士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官对双方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张女士与杨先生的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女士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
服务合同维权
在宋先生与颜某、胡某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宋先生支付费用帮助小孩入读实验班,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颜某和胡某未全额退还。王秀峰律师接受宋先生委托参与诉讼。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指出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项下的费用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某和颜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法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和颜某向宋先生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民间借贷胜诉
在周先生与王女士、刘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周先生借款给王女士,款项打入刘先生账户。王秀峰律师作为周先生的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庭审中,王秀峰律师提交欠条与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借款事实。刘先生称钱虽打入其账户,但为王女士个人借款,其本人没有签字,与经营活动无关,且收到款项后按照王女士指示进行了转款。王秀峰律师强调王女士未完全履行欠条约定,刘先生接收款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刘先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王秀峰律师执业于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秉持专业守底线,心系当事人所求,胜诉为念,赤诚相待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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