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多人共同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达八人,分两阶段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20XX年X月,被告人HX率先在盐城市XX区XX小区开设赌场2次,用扑克牌斗牛的方式组织赌博,还按赢钱的5%抽头,被告人Q某协助开展接待、收付款等工作,抽头渔利至少XXXX元。到了20XX年X月初,HX和被告人YX商议合伙开设赌场,约定五五分成。他们先后在盐城市盐都区、XX区多地开设赌场至少5次,同样以扑克牌斗牛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抽头渔利至少XXXX元。期间,W某负责抽头,C某、L某、YX某、HX某等人分别承担站岗、接送赌客、搭建场地等辅助工作。
经过调查,本案总抽头渔利至少XXXX元。YX作为合伙开设赌场的核心人员,全程参与了第二阶段的5次开设赌场行为,是本案主犯之一。而且,YX有赌博违法记录及赌博罪前科,20XX年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五年内又犯了开设赌场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XX年X月X日,Y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XX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YX等八人提起公诉,指控各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HX、YX为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并且强调Y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就在这时,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担任YX的辩护人。沈玉玮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阅卷,那卷宗可不是一点点,他细致核查案件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他精准梳理Y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地位及全案量刑情节。结合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标准,确定了精准考量情节、争取罪刑相适应的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沈玉玮律师依法提出了专业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YX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罪名都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同时,结合Y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对比同案主犯HX的行为,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精准区分二人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另外,被告人Y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就这些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严谨的举证和说理,辩护观点依据充分、条理清晰,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严格遵循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法院采纳了沈玉玮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YX与HX共同计议开设赌场,约定抽头所得五五分成,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Y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Y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等从宽处罚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Y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
对比YX最初面临的可能很重的刑罚,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本他可能要面临更重的处罚,但在沈玉玮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得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沈玉玮律师精准把握了YX的从宽情节,在复杂的案件中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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