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某与其前妻吴X、被害人庄X曾经是同事,为了共同抚养孩子,郑某和前妻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郑某认为吴X与庄X之间有暧昧关系,便想找庄X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驶小车从福州长乐前往福清,当发现庄X及其同事等七人在小区大门南侧时,他感觉庄X对其嬉皮笑脸挑衅,于是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这七人。在距离人员五、六米时,郑某担心后果严重紧急制动车辆,但仍导致车辆撞到庄X、陈X等人及一部电动车被撞飞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时,郑某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检察院准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一旦这个罪名成立,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苏湖城律师的核心优势在于他拥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方面尤为专精。
在这个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他们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案例,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有五点。首先从犯罪起因分析,本案是郑某因情感纠纷针对特定的庄X,并非笼统报复社会;从犯罪对象看,郑某驾驶汽车撞击的对象明确是庄X等人,并非随机群众和车辆;从犯罪行为来说,郑某的撞击行为有所节制,在距离人员较近时紧急制动;从犯罪后果分析,未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从犯罪动机分析,目的是报复与他有矛盾的庄X。
具体来看,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X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X和陈X二人,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而且郑某对庄X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X在明知郑X与吴X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也存在过错,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苏湖城律师团队还进行了大量数据检索与分析,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以增强说服力。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轻判郑某一年六个月刑期。
苏湖城律师拥有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他还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这些都充分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的优势是经过长期实践验证的。
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个细节体现了苏湖城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在研究驾车撞人行为定性标准时,团队成员对每一个判断标准都进行了深入探讨,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苏湖城律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他认为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必须全力以赴。正是这种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让他在这个案件中成功为郑某变更罪名,帮助郑某减轻了刑罚,也让法律的公正得以体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