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201X年,双方签订《某花园精装工程施工合同(草案)》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国家合格标准,保修期限2年,验收合格后结算并预留3%工程款作保修金,期满分阶段支付。施工完成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验收证明单,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施工完成且合格,双方进行结算并预留保修金,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97%工程款,工程交付使用。但保修期满,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返还保修金,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一审法院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保修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诉。
杨静律师作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未通过合格验收为由主张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杨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有力辩驳。她指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和售楼部工作人员已在验收证明单上确认施工完成情况,双方结算时也对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扣款,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同时,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需扣除保修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静律师凭借4年法院工作经验和500余宗案件办理积累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诉讼策略。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偿还保修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依据充分,予以维持。此结果不仅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回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也体现了杨静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对当事人而言,成功追回款项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对杨静律师来说,这是其执业能力的又一次证明,展现了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深厚积淀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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