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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宣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皖XXXX民初4XXX号案件中,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承接了被告一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为222276.10元,但被告一逾期未支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他仔细梳理施工合同、结算资料、验收记录、工商信息等证据,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及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过程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而二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陈明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更拥有法律、财税、经济三重专业资质,能够从多维度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在处理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他结合工程造价、税务成本等因素,为客户提供了更具商业价值的解决方案。他擅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复杂的法律与财税问题,沟通高效,亲和力强,对待工作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敬业精神。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一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理由为债务人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果满足了原告的诉求,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体现了陈明祥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务实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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