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如阳律师代理的朱X是被告。原告柏X曾就职于南京某公司,公司股东为朱X等人,朱X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柏X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及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柏X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到了2023年11月,柏X另案起诉朱X,称双方曾签订《薪资补充协议》,约定朱X每月额外支付6000元报酬,直至柏X离职。柏X于2022年8月离职,要求朱X支付报酬237000元及违约金。朱X则辩称对《薪资补充协议》不知情,协议上自己的个人专用章系柏X私自加盖,双方不存在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接到起诉书时,朱X,整夜都睡不着觉,他担心自己会平白无故地损失一大笔钱。
邵如阳律师在朱X找到他之后介入了案件。介入后,邵律师做了很多关键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会见朱X了解情况,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朱X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
邵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在代理词中提出了几点核心意见。一是《薪资补充协议》并非朱X本人签署,仅加盖个人专用章,且该章员工都能接触;二是个人专用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原告未能证明盖章行为系朱X本人所为,不能证明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协议不成立;四是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原告实际薪金损失,不符合常理;五是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邵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他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系统论证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应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朱X本人所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的签订达成合意,协议尚未成立生效。同时,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大于原告的实际薪金损失,法院对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也难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柏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
朱X原本担心自己要支付一大笔报酬和违约金,最坏的结果就是败诉赔偿。但在邵律师的努力下,实际结果是成功驳回了原告诉请,朱X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是邵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构建完整证据链和运用常理抗辩等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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