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陶XX等八人犯盗窃爆炸物罪,其中指控陶XX参与两起盗窃爆炸物行为,涉案爆炸物共计60219.75克、雷管135枚,情节严重。若指控成立,陶XX将面临重刑,这对其人生和家庭会造成巨大的打击。在这种困境下,陶XX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为其辩护。
梁小龙律师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接手案件后,他结合盗窃爆炸物罪的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重点核查第一起盗窃事实。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是否提供帮助、是否参与藏匿爆炸物四个核心维度,论证公诉机关指控陶XX参与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凭借其在基层工作中对事实调查和证据分析的能力,细致梳理案件证据,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陶XX参与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行为,梁小龙律师全面梳理该起事实,挖掘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他重点核查陶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情况及认罪态度,主张陶XX系自首、从犯,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予以从宽处罚。梁小龙律师2022年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使他在法律分析和策略制定上更加专业,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
在庭审过程中,梁小龙律师严谨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侦查笔录等证据逐一质证,核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重点论证陶XX主观上对盗窃爆炸物的明知程度、客观上的参与程度,为辩护意见提供有力支撑。他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清晰、有力地发表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梁小龙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虽未认定陶XX第一起盗窃事实无罪,但明确陶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案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盗爆炸物均已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陶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相较于主犯王某某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大幅减轻。梁小龙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41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与客户口碑,此次也成功为陶XX争取到合理的量刑结果,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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