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审申请人A因某村民委员会借用其惠农卡贷款未还,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村委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此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在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此次受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再审审查程序。
王宏亮律师凭借其深耕法律领域多年的经验,在面对本案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迅速投入工作。他曾处理过众多刑事及民商事案件,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在本案中,他深入梳理全案事实与程序,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名义借款人,银行是实际权利人,A并未实际还款,不具备追偿权或债权主张基础。这种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得益于他长期处理各类案件所积累的实务经验。
在省高院再审审查程序中,王宏亮律师围绕诉的利益、借贷关系成立要件、责任主体、程序合法性等问题充分阐述。他将银行借贷、账户出借、担保、实际用款、职务行为、刑事嫌疑等复杂关系清晰区分,明确村委会责任边界。他曾成功办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在处理复杂法律关系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使得他在本案中能够精准地应对各种法律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王宏亮律师还从民事诉讼核心要件“诉的利益”切入,论证申请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从程序上彻底否定其起诉基础。他熟练掌握再审审查裁判规则,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理由,逐一依法驳斥。他的这些专业行为,为稳定原审胜诉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银行与再审申请人A之间,A为借款人,尚未归还银行贷款,并未产生实际损失,不具备债权主张的基础条件。A与村委会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起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维持原一审、二审裁定,被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全面胜诉。王宏亮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高度认可,他曾在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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