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复杂领域,一场关乎公平与权益的较量正在上演。本案当事人HX,本应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获得应有的权益,却因户口迁移等问题,陷入了困境。一审时,法院驳回了HX的全部诉请,这无疑让HX的希望瞬间破灭。
此时,张双意律师挺身而出。张双意律师在农村集体权益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她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其独特的优势。
张双意律师凭借着对法律法规的精通,精准地抓住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要点。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是胜诉的关键。于是,她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提交了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等一系列关键证据,有力地证实了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
同时,她敏锐地察觉到一审法律适用的错误,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这一精准的判断,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过往的工作经历中,张双意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熟悉农村集体权益纠纷案件的特点和难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环节,制定出针对性强的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面对对方“空挂户”的抗辩,张双意律师毫不退缩。她通过详实的证据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
二审庭审中,张双意律师精准质证,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不仅撤销一审判决,确认HX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还判令对方支付土地补偿款,且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对方承担。
张双意律师的这一胜诉,不仅为HX挽回了经济损失,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她用专业和智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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