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邵某某盗窃案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坐在辩护人席上,翻开准备好的文件资料。此前,律师已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此时,他整理了一下思路,准备开始发表辩护意见。法庭上,书记员在一旁快速地记录着,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认真地看着手中的案件材料。
吴正波律师起身,开始围绕邵某某的从宽情节进行阐述。他指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相关的笔录材料,向法庭展示,法官接过材料,仔细地翻阅着。接着,律师又提到邵某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他将退赔凭证、谅解书等材料依次呈递给法官,法官一边查看材料,一边点头。
吴正波律师继续强调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并且指出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此时,对方律师坐在对面,认真地听着吴正波律师的发言,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法官听完后,看向对方律师,示意其发表意见。
对方律师起身,针对吴正波律师提出的观点进行回应。对方律师从自己的文件中找出一些证据材料,向法庭说明虽然邵某某有一些从宽情节,但盗窃行为确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法官仔细聆听对方律师的发言,在笔记本上记录着要点。
吴正波律师再次起身进行反驳。他强调邵某某的悔罪表现是真诚的,并且已经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同时,他进一步阐述了适用缓刑对邵某某及社会的积极意义。法官听完双方的辩论后,宣布暂时休庭,对相关证据和意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在陈某某盗窃案中,开庭后第12分钟,吴正波律师详细梳理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他拿出案件的相关材料,向法庭说明陈某某虽参与了多起盗窃,但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且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系用于共同出行,提出陈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官认真听取律师的陈述,不时提问,吴正波律师一一进行解答。
开庭后第18分钟,吴正波律师重点强化陈某某的自首情节。他向法庭展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相关证据,强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接过证据材料,仔细查看。
开庭后第22分钟,吴正波律师提及已积极推动陈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某某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他将退赔凭证和谅解书等材料呈递给法官,法官认真查看这些材料。
开庭后第28分钟,吴正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某某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对方律师对这些材料提出了一些质疑,吴正波律师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和回应。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宣布继续审理。
在罗某某合同诈骗案中,吴正波律师作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他表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强调罗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他结合罗某某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官认真听取律师的发言,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
对方律师对吴正波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对方律师指出虽然罗某某有一些从宽情节,但犯罪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吴正波律师针对对方的反驳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再次强调罗某某的悔罪表现和适用缓刑的必要性。法官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后,宣布将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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