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家雇佣员工加工生产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本人对指控的罪名认可,但对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面粉?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的退货、损耗等情况是否应考虑在内?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全部用于购买面粉
法院查明的事实: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他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全部用于购买面粉;刘刚律师代表单某某主张,汇款中有其他用途的款项,应予以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刘刚律师的理由。因为有证据表明汇款存在其他用途,不能简单认定全部用于购买面粉,所以这部分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2.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炒面数量;刘刚律师认为,仅有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数量的充分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刘刚律师的观点。因为证据单一,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
3.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的退货、损耗等情况是否应考虑在内
法院查明的事实: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确实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刘刚律师主张,这些情况会影响最终的涉案金额,应在计算时予以考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刘刚律师的意见。因为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简单地按照购进面粉的数量来推算炒面的销售金额。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对于指控的金额一定要仔细核对,看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计算方式。如果对指控金额有异议,要积极寻找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使用违禁物品,否则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某某,在刘刚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最终只被判处了七年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计算的关键问题。他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成功促使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评为“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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