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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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有关于电子商务法系的公共的法律与私有的法律加在一起所组成的,它的客体就是它的主体施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事物。包括货币在内的各种物、财产中属于智慧财产的、一些行为还有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有关于电子商务法系的公共的法律与私有的法律加在一起所组成的,所以,它是属于民商式的法律关系的。那么我们所说的这个民商式的法律关系,它的客体是什么呢?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客体

客体就是它的主体施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事物。接下来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包含在内的几种客体,分别是包括货币在内的各种物、财产中属于智慧财产的、一些行为还有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

1、包括货币在内的各种物:在我们平常的生活中所出现的民商式的法律关系,基本上都是和物有一定的关联的。例如,借款或者贷款之中的一些关系,将东西赠送给别人的之间的一些关系。由此可见,有关于民商式的法律关系中最常常出现的客体就是我们在上面所讲述的物。

2、财产中属于智慧财产的:那么智慧财产是什么呢?它就是通过人的脑力劳动的努力所产生的一种平时我们经常说的精神财富。它不像物一样是有形有体的,但是我们平时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而且它可以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帮助。所以可以看出它对我们来说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并且在商业活动中同样会发挥它所能创造的价值。综上所述,属于财产范畴的智慧财产同样是我们所讲的客体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3、一些行为:这里所说的这部分行为指的是社会中的公民或者是具有法律保护的法人们出于自己的意愿所完成的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可以使民商式达成它所具有的权利以及完成他们所要履行的义务,并且也可以改变或者是结束上面所说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活动必须对权利和义务同时起到作用。如果说放到了现实生活中,通俗的来说就是指个人平时所完成的以及为他人所提供的一些服务。上面我们所讲的行为必须是已经特别的规定下来的,有着能与它们所对应的在民商事方面的那些权利和义务,我们完成这种行为,然后才能够去实现那些有着特别规定的活动。

4、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一些利益:我们所说这些个人身上所特有的利益很简单,因为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我们平时最为注重的,包括我们身体的健康状况、我们的名字、我们所获得的一些荣誉、我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我们的脸面的表和里等等。我们很清楚,这些虽然不是我们本身,但它们都是与我们的整个生命无法分开的,那些能够帮助我们达到这些的乐观存在的东西,也就是我们所要阐明的与每个人自身所特有的利益有关的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从上面对有关于民商法律关系的所特有的客体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与它是一样的,同样也是它对应的主体所应该具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去完成的那些义务所对应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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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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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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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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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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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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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大家,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他的客体和他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不知道了吧,下面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二、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大家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大家,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他的客体和他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不知道了吧,下面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二、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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