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诈骗案:迷雾中的辩护
2019年,在张家港市,一起合同诈骗与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丁某在2017年12月10日,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高某、汪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支付部分款项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随后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并逃匿。同时,丁某还在2017年间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印章。2018年4月26日,丁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施亚军律师接受委托为丁某辩护。施亚军律师从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梳理证据,发现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在庭审中,施亚军律师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并强调丁某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施亚军律师关于丁某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丁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权益的捍卫
2016年10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家港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某公司于2015年11月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景观绿化工程。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施亚军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他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在庭审中,施亚军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出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确认原告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
在合同诈骗案中,施亚军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适用,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施亚军律师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组织有力的证据,为原告争取到了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他在证据组织上具有独创性,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中提取关键证据;在谈判和调解时机的把握上也十分精准,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案件类型。对于合同诈骗案件,法院通常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量刑。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施亚军律师具有证据精细、行动快速、策略灵活的综合优势。他能够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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