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XX汽配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朱XX福和徐XX兰,他们俩是XX工具公司的股东,而这个公司已经注销了。
事情得从2013年到2014年说起,原告和工具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原告按约定给工具公司供货了,可工具公司却没把货款付清。于是,原告就把朱XX福和徐XX兰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偿付剩余货款325817.53元,还得承担诉讼费。被告这边呢,辩称欠款金额不对,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对被告来说,情况挺糟糕的。原告起诉的金额不是个小数目,一旦败诉,他们不仅要拿出一大笔钱,还得承担诉讼费。而且原告有销售合同和对账单这些证据,看起来胜诉的可能性很大。被告当时特别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2022年3月,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个案子,并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到了庭。庭审的时候,原告拿出销售合同、对账单这些证据来主张欠款事实,被告这边也没闲着,拿出增值税发票、转账凭证来抗辩欠款金额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张琪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发现原告虽然有合同和对账单,但他们没有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事由。于是,在法庭上张琪律师就围绕这个核心点进行了辩论,指出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是成立的。
最后,法院采纳了张琪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和工具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因为原告未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所以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3.5元,由原告负担。
对比被告最初的处境,这结果简直是天壤之别。原本被告担心要赔32万多,还得承担诉讼费,现在不仅不用赔钱,连诉讼费都不用出了。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就在于抓住了诉讼时效这个要点,证明原告的诉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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