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同学是一名正在上高中的女生,母亲赵女士独自承担着抚养她的重任。原告法定代理人赵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张同学。20XX年X月XX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儿由赵女士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学业完成。
然而,平静的生活在2023年3月被打破。被告自该月起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使得赵女士独自抚养女儿的压力陡然增大,母女二人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赵女士委托了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王敏利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应得的抚养费。
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9年。她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
接受委托后,王敏利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她第一时间仔细整理并核对了离婚协议、离婚证、原告身份信息及被告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王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严格履行。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无力支付的抗辩理由。王敏利律师针对这一理由,在法庭上指出,被告的支付能力问题不能成为其拒不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的正当理由。而且原告正值高中求学阶段,日常开销较大,拖欠抚养费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学习与生活。王律师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逐项回应被告的辩称,并强调离婚协议中直至学业完成的约定体现了双方对子女教育的长远安排,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经过王敏利律师充分的举证和有力的辩论,XX县人民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自2023年3月起未支付抚养费,违反协议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抚养费共计27000元;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的抚养费共计9000元;被告张先生自202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
赵女士对王敏利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努力十分感激,她表示:王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王敏利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拖欠的抚养费,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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