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给杨X和上诉人公司都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执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服,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163万元款项是否已支付给杨X
1.法院查明的事实:代理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打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该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2.双方各自主张:上诉人公司主张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经支付给了杨X,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而杨X则不认可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自己。
3.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上诉人公司的理由。因为有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这两笔款项从共管账户转到了杨X的账户。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这163万元已经支付给了杨X,所以在计算工程款时应予以扣除。
三、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也就是说,在计算上诉人公司应支付给杨X的剩余工程款时,要扣除这163万元。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建设工程领域,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等。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与他人合作时,要对共管账户等操作有清晰的了解和把控,避免出现类似本案的争议。
五、结尾
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上诉人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聂嘉仪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背景,让她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了理清本案中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她多次调取相关案件材料,与客户负责人反复沟通,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正是这种专业和负责的态度,让她成功为客户锁定了关键证据,实现了二审的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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