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也就是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被徐X认为在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一次性领取了他与王X的共同积蓄203898.39元,还当天私自拿王X的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徐X觉得雷X无法律依据取得这些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便将雷X诉至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263898.39元。
雷X委托了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案件。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获得过“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首先,在处理银行取现这一关键问题时,俞国锋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他引导团队收集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监控等证据,以证明取现过程是王X自主行为。同时,他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现后的资金去向是由被告取得或占有。这一精准的分析和举证,让原告在这部分主张上陷入被动。
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的情况,俞国锋律师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他收集了王X的就诊记录、被告陪同王X就诊的相关证明,以此证明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同时,通过王X的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他向法庭强调,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给被告,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而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
俞国锋律师还进一步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俞国锋律师始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认真负责,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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