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先生向赵先生借了这40万现金,赵先生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并未留下转账记录。可如今孙先生失联,赵先生无奈之下只能诉诸法律。
就在赵先生感到孤立无援时,施贝贝律师出现了。施贝贝律师在法律行业已深耕八年,是浙江慈鼎律所合同纠纷团队的骨干成员,常年办理合同、婚姻等案件,沟通细致耐心。她深知在仅有借条而无交付凭证的情况下,要让法院认定大额现金借贷关系成立并非易事。
施贝贝律师首先将目光聚焦在借条本身。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本案中的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接着,她开始为“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寻找补强证据。她查阅了赵先生名下某公司的工商信息,以此侧面证明赵先生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
在法庭上,施贝贝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认定和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条文,向法官阐述案件情况。被告孙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施贝贝律师充分利用缺席审理规则,代理赵先生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她强调借条的证明力以及赵先生具备出借能力的事实,使得法院能够依据赵先生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这场看似艰难的官司以胜诉告终。事后,赵先生回忆起施贝贝律师常说的“用专业办案,用温度执业,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对这句话有了更深的理解。
除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施贝贝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另一起婚姻家庭案件中,原告陆先生以被告龚女士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龚女士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施贝贝律师作为龚女士的代理人,精准把握证明标准,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未能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她还在庭审中陈述了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并解释了双方分居的原因,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施贝贝律师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离婚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下,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最终成功维护了龚女士不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还有一起债权债务的二审案件,上诉人冯先生主张与被上诉人孙先生之间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投资失败不应返还。孙先生则主张该款为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凭证及冯先生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先生不服上诉。施贝贝律师作为孙先生的代理人,紧扣核心证据,抓住冯先生在微信中“等我缓过来了,这个钱不会少你的”这一关键承诺,论证该表述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特征完全不符,更符合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她从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先生从未向孙先生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有力反驳了其关于合伙关系的主张。对于冯先生在二审中申请的证人证言,施贝贝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该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成功削弱了其证明力,促使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维持了原判。
施贝贝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温度,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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