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铖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2023年,他受理了毕X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毕X曾在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被刑事拘留。王铖深入了解后,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年,王铖还担任孙X、毛X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辩护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后以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然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
2022年,王铖接手了某某某涉嫌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钱财,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王铖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他始终坚持依据真实证据推进案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持续处理同类案件,以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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