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所在的某电气供应商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为其供应配电箱。黄某所在公司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四方收货验收单核算总金额明确。某科技公司已支付937467.42元,但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黄某所在公司以追讨剩余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为由,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诉求清单包括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科技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仅欠付进度款95302.91元,未办理结算,未达到付款条件。
文贤飞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等相关法规。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根据《关于合同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和金额,该剩余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货款法定要素,是某科技公司应支付的合同对价。结算条件的成就:结算系双务行为,黄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某科技公司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付款,是不合理的拖延行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黄某所在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工程也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某科技公司不能以自身原因阻碍付款条件的实现。
3.最终法律结论:某科技公司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合同款项,违反了合同约定。黄某所在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合法的维权行为。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所在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所在公司已完成供货义务。收货验收单有四方签字盖章,总货款金额明确,未付款889151.74元。结算系双务行为,黄某所在公司证据完整连续,已具备结算条件,付款条件成就。某科技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自起诉之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最终判决如下:
1.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某所在公司支付货款889151.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驳回黄某所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以未结算为由拖延付款,或者对合同款项的性质和支付条件存在误解。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收货验收单等完整连续的证据可以证明结算条件成就,付款条件不因一方的主观拖延而不成就。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不能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或企业维权方的启示是,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完整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贤飞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帮助黄某所在公司收集和整理了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争议款项的性质和付款条件,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通过引用具体法规,分点论证,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抗辩理由,最终为当事人成功追回了88万余元货款。88万余元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律师专业能力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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