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梁先生和被告林女士,两人是在某环卫公司工作时认识并相恋的,之后在阳江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梁先生、林女士还有梁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儿一起居住生活。
可婚后的日子并不如意。梁先生渐渐发现林女士为人自私、小气,根本不尊重他,每次他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林女士都不理不睬。两人因为性格、习惯和观念不合,矛盾不断,感情也越来越差。
到了XXXX年X月,林女士在家经常和外人打电话聊天,对梁先生爱答不理。再后来,她开始晚上外出,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梁先生关心她,询问情况,林女士就说是和朋友出去了。直到XXXX年X月,梁先生发现林女士出轨,长期和一名男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梁先生还尝试和林女士沟通,希望她回归家庭,可林女士根本不为所动,继续和那名男子来往。这让梁先生彻底失望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梁先生和林女士共同买了一套房,登记在两人名下。梁先生起诉时提出,希望能和林女士离婚,房子归自己所有,自己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XX,XXX元,还要求林女士承担诉讼费用,不过后来他放弃了其中一项诉讼请求。
梁先生找到我的时候,整个人特别焦虑,觉得自己的婚姻一团糟,不知道该怎么办。他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以后的生活也没了盼头。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梁先生提供的证据,包括图片、微信截图、抖音视频等。我前后和梁先生沟通了10多次,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确保它们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我还帮梁先生写了诉讼文书,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在法庭上,我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认定标准。梁先生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林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过错,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林女士在婚姻中有过错,准予梁先生和林女士离婚。梁先生原本担心离不了婚,会一直陷入痛苦的婚姻中,现在成功离婚,摆脱了这段糟糕的婚姻。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我们收集的证据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准确证明了林女士的过错,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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