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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巢XX在平台项目中负责招商引资、落户协调等事宜,案发后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巢XX等人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按照北京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地位和作用的审查习惯,需要明确巢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角色。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辩护方向提出了要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胡雨薇律师担任巢XX的辩护人。
胡雨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作为擅长刑事领域的律师,她重点围绕巢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程度展开辩护工作。胡律师指出,巢XX并非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决策者,未参与概率游戏的设计等,其行为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巢XX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在庭审中,胡雨薇律师结合证据,客观陈述巢XX的实际参与范围,多次强调自首、退赃、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争取法庭对巢XX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巢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在处理刑事案件之余,胡雨薇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此案表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时的侧重点不同,这些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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