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XX公司,2010年8月,经批复成为吴井片区环城南XXxx号旧城改造一级开发项目主体。之后,原告与被告二签订《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共同成立被告一运作该项目。协议约定原告可收取项目管理费的20%,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投资回报由双方各分50%。
2012年1月,项目完成一级开发,审计确定了土地储备支出审定金额、计提的土地储备实施公司管理费以及投资回报。然而,2012年2月,被告一竞拍取得该项目土地并完成二级开发后,二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XXX.68元及投资回报469XXXX3197.88元,而且此前的合作保证金3000万元也已被退回。原告无奈之下,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支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公司无盈利无分配基础,协议未约定其支付义务,且未收到政府投资回报,公司资不抵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被告二也辩称,其已履行《项目公司设立协议》义务,管理费和投资回报以被告一为收支主体,与其无关,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相关费用亦不应由其承担。
从原告的角度看,原本以为按照协议能顺利拿到应得的款项,却遭遇被告的种种推诿,而且面临诉讼时效可能已过的风险,处境十分糟糕。一旦败诉,不仅拿不到管理费和投资回报,还要承担诉讼费用。
汤思骑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在证据质证环节,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汤律师协助被告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和说明。对于原告无装件依据的《联系函》等不予采证;对被告一提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不予采证,对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文书等客观性予以确认,对涉及案外人的证据按被告陈述处理。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汤律师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他发现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其中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因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
最终,法院采纳了汤律师的观点。判决由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X项下管理费(分成)XXX.68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昆某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216元,减半收取146608元,由被告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800元,原告负担129808元,预缴余额退还原告;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某某立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比原告最初的诉求,原本要求支付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等巨额款项,最终仅获得了335万管理费分成及利息,投资回报的诉求被驳回。但对于被告来说,成功避免了巨额的赔偿,这一结果与被告最初面临的巨大压力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汤律师对案件协议性质和诉讼时效的精准把握,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出发,为被告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