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作为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本以为工程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被告中国XX公司却一直拖欠其垫付的工人工资,虽经多次催告,问题仍未解决。这让张XX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困境,不仅前期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还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
在这关键时刻,张XX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童彬超律师执业13年,专注于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同时也有着丰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经验。他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是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行业导师等。
接受委托后,童彬超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他发现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被告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给施工人员直接发放工资,结算剩余部分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存在违约行为。
在证据收集方面,童彬超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他指导张XX收集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借据、林X与原告的短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虽然被告对部分证据不认可,但童彬超律师通过合理的分析和论证,让这些证据在法庭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庭审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制定了严谨的庭审策略。他针对被告提出的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不同意按照原告成本进行鉴定等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合同虽为暂定价格,但约定的价格包含了员工薪酬等多项费用,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同时,他强调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虽无证据证明,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已履行的内容应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为准,扣除已付款及相关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需支付逾期利息。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为张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体现了童彬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童彬超律师始终秉持着“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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