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在天津市某区,高先生与柳先生签订了一份门脸房《某租赁合同》,柳先生承租高先生所有的门脸房用于经营早餐店,租赁期限为3年,年租金45,000元,押金5,000元。受疫情影响,年租金实际降为44,500元。合同到期前,高先生的丈夫通过微信与柳先生沟通续租事宜,还提供了收款账户,柳先生按要求转账44,500元,该金额与原合同一年租金一致。然而,高先生却向柳先生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扣除押金、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以及支付后续租金。柳先生陷入困境,他希望能继续租赁该房屋,维持早餐店的经营。
此时,柳先生找到了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的张书雯律师。张书雯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120201124825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位于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底商8号。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
接受委托后,张书雯律师立即展开工作。她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多次研究租赁合同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她准确把握法律定性,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论证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已经确定了为期一年的租赁期限,不属于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以此否定了原告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她指导柳先生保存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已就续租达成合意。
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原告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等抗辩,张书雯律师指出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变更原合同约定,原告的内部知情问题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方,成功反驳了对方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达成续租合意,且租赁期限为一年,形成一年期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高先生以自己想用该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其主张扣除押金因证据不足也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高先生负担。
柳先生对张书雯律师的专业服务非常满意,他表示张书雯律师专业靠谱,通过成功认定一年期固定合同,为他争取了稳定的经营期限,避免了因突然搬离造成的经济损失。张书雯律师秉承着服务于当事人的宗旨,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个案件中充分展现了自己的专业价值,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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