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XX)浙0XXX刑初7XX号案件中,审理法院是浙江省瑞安市XX,公诉机关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王X,辩护律师是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
案件基本情况是,2025年X月XX日,王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2025年X月XX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X月XX日立案,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傅X(已判刑)与彭X1、彭X2签订茅台酒居间协议,以1499元/瓶的价格代办40件53°500ml飞天茅台酒。傅X通过王X向上家(身份不详)订购假冒飞天茅台酒,并直接发货给彭X1、彭X2。王X明知上家销售假冒茅台酒,仍协助完成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82,000元,后来还因与上家失联未支付货款。公安机关先后查扣假冒飞天茅台酒共237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过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王X被刑拘和逮捕时,他和家属都十分焦虑,觉得王X可能会面临重判,一家人都陷入了恐慌之中。
田小馨律师介入后,在侦查阶段,前后会见王X多次,通过不断的会见了解案件的事实,并为王X提供法律分析。同时,积极为其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田律师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案件的法律意见,从法律层面去打动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以此来减轻量刑建议。
田律师的关键策略是,通过会见王X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后,从王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王X虽然协助完成了交易,但他也是因为与上家失联等客观原因未支付货款,且被查扣的假冒商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危害。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在定罪量刑时,这些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
田小馨律师自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及刑事辩护领域都有实践经验,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办理了300余件,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8%。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不少成功案例,像这次王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2,000元。原本王X和家属都担心会判更重的刑罚,经过田律师的努力,王X减刑了9个月。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田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从法律层面为被告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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