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为XXX,由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王XX,被告有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XX和张X。王XX与XX、张X是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的实际合伙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工商登记股东为XX,持股100%。20XX年XX月X日,因酒店经营需要,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王XX与案外人乔X签订《酒店合作经营合同》,乔X支付合作金1X0000元。后来合同履行出现争议,乔X将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及王XX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王XX向乔X返还合作金1X0000元,并以物抵债履行了义务。王XX认为这是代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同时XX和张X作为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王XX接到乔X的起诉时,整个人都慌了神。他没想到自己代付了钱,还要面临这样的麻烦。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担心自己的钱要不回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损失。
就在王XX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找到了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李斌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尤其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他在王XX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始了工作。
李斌律师多次会见王XX,详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梳理了甲乙丙三方在合同中的权责,发现了案涉债务本质为公司债务的关键要点。他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核心逻辑就是王XX并非案涉债务的法定承担主体,其代付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且合伙人应按比例分担债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斌律师积极参与调解。他向各方阐明法律关系和利害关系,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张X向王XX返还代付款X0000元,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青海XXX酒店有限公司、被告X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各方就此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X00元,已减半收取计1X50元,由王XX承担XX5元,被告张X承担XX5元(于20XX年X月XX日前直接支付给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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