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涉及四名被告人,分别是蒋XX、高X、张X和赵X。20XX年,蒋XX在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下,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出借名下2张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公安机关核查,其银行卡涉及2起案件,涉及诈骗资金40万元,他从中获利12000元。高X前往河南省鹤壁市,出借名下2张银行卡,其银行卡涉及3起案件,涉及诈骗资金33万元,获利7400元。张X前往云南省昆明市,出借名下1张银行卡,涉及2起案件,转入资金212971元,其中电信诈骗资金21万元,获利10000元。赵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张X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涉及转入资金21297元,电信诈骗资金21万元。
四名被告人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羁押在看守所。他们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前途一片灰暗,家属们也是焦虑万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张志来律师介入这起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书证,包括户籍前科证明信、到案经过、银行卡开户明细和交易明细等,卷宗材料非常多。他还认真分析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在为被告人蒋XX辩护时,张志来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他指出蒋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蒋XX及家属表示可以随时全部退还违法所得;蒋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良好;而且蒋XX年仅19岁,小学学历,社会经验浅薄,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和手段认识不足,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蒋XX、高X、张X、赵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四人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张志来律师提出的蒋XX坦白、认罪认罚、已缴纳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高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蒋X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高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74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10000元按比例返还被诈骗人王XX、高XX。
对比最初被告人面临的严重指控和可能的重刑,现在的判决结果对他们来说已经是比较好的情况了。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张志来律师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情节,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并且得到了法院的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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