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梁先生经中间人介绍,得知被告绥中某公司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20XX年X月,被告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宁先生向梁先生提出借款。梁先生于20XX年X月X日分两笔共汇款1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月X日又汇款100万(备注为“借款”),三笔共计向被告公司出借200万元。20XX年X月X日,梁先生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
然而,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此后梁先生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被告公司表示同意与宁先生共同偿还借款,但宁先生却辩称不认识梁先生,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隋常有律师接受梁先生委托后,仔细梳理案件证据。他发现虽然部分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后续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借款。隋常有律师紧紧围绕这份《借款协议》展开工作,同时深入调查,发现被告方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
在庭审中,隋常有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逻辑,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宁先生的抗辩。他强调《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进一步说明该款项并非投资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和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资金往来时,首先需要明确款项性质,签订清晰明确的协议。如果款项性质存在争议,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协议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款项性质不明确,导致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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