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x年10月,许XX通过转租承租了何XX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还注册了公司经营塑料颗粒加工。2020年3月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搬迁损失。2021年4月许XX完成搬迁,但和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一直谈不拢。何XX领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款,却拒绝给许XX应得部分。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许XX认为虽然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对厂房进行了投入和经营,应享有相应权益。何XX则强调租赁合同本身可能存在问题。法院查明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不过,法院也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在厂房经营期间有实际投入,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争议点二:补偿款的分配依据
许XX主张按照自己实际使用的面积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来分配补偿款,包括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何XX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法院通过卢扬超律师申请调取的《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认定许XX对相关补偿款有合法权利。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核算许XX应得的补偿。
争议点三:补偿金额的确定
许XX原诉请补偿款332,605元,何XX认为许XX主张的金额过高。法院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最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认定许XX应获得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各项补偿款合计173,960.26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律建议
在租赁厂房等不动产时,一定要确认其是否有合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不必要的风险。遇到拆迁等情况涉及补偿款分配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经营投入凭证、搬迁损失证明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与房东等相关方进行合理协商。
结尾
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虽然案涉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但许XX最终还是获得了应有的补偿。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成功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应得补偿,有效反驳对方抗辩。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最大化维护客户的利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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